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劉邦祥
相 對 人 許崑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29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原裁定關於利息准予強制執行部分,減縮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3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 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之3 紙本票到期日並未 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催討;且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借 貸關係,伊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等語。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票據上雖有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記載,然執票人在行使追索權前,仍應為付款之提示。」( 最高法院民國72年度台上字第6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1 項第 6 款之執行名義,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之裁定並無確定實 體法律關係之效力。參酌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 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最高法院台 簡上第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 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但執票人仍 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 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 要件未備。又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 票據請求付款之謂。查,本件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之聲請狀聲請理由雖記載「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云云,惟此 為抗告人所否認,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復未表示爭執,是抗 告人主張系爭3 紙本票屆期後相對人並未提示並請求付款等 語,堪予採信。次查,相對人於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 雖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3 紙本票,惟相對人已於100 年3 月 21日在本院訊問時當庭向抗告人提示系爭3 紙本票,並減縮
請求利息起算日自100 年3 月21日起算,則相對人於原審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3 紙本票之形式 要件之欠缺應已補正。從而,原裁定對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3 紙本票金額及均自100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四、再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 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 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 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 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參)。查 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伊與相對人間並無借貸關係等語,縱使所 稱屬實,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參酌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並不 得加以審究。
五、至抗告人另主張原裁定附表編號3 所示本票之金額並非新台 幣(下同)2,000,000 元等語,經本院核對相對人所提出之 前開本票,原裁定將附表編號3 所示之本票金額記載為2,00 0,000 元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200,000 元。六、綜上所述,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就抗告人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3 紙本票金額及均自100 年3 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除如前述減縮外之 聲請,並無違誤之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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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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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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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3年11月19日 │200,000元 │99年7月23日 │100年3月21日 │CH605027│ │
│ │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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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7月23日 │150,000元 │99年7月23日 │100年3月21日 │TH735390│ │
│ │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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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8年5月25日 │200,000元 │未 載 │100年3月21日 │CH374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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