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55號
TYDV,100,婚,155,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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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55號
原   告 邱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賽男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賽男之加拿大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賽男之真正加拿 大國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 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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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