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09號
TYDV,100,司聲,109,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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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登科
相 對 人 福正製革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801號 、97年度聲字第1476號及99年度聲字第393 號民事裁定為擔 保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0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99年度存字第90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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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正製革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