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1號聲 請 人 陳憲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利率。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