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61號
TYDV,100,司票,961,201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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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陳憲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利率。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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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