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游勇夫(即國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8 月24日就任為國群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7 號 備查在案,本應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前完結清算,茲因未 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0 年2 月25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0 年8 月24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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