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143號
TYDV,100,司促,6143,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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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
債 權 人 楊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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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