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003號
TYDV,100,司促,6003,201103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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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
債 權 人 陳慶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守禮廖德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許守禮業於95年11月20日死 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 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債務 人廖德宏住居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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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