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債 權 人 陳慶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光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蔡光松、 廖德宏住居於新北市,業據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且業於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非屬本 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