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881號
TYDV,100,司促,5881,201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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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債 權 人 總豪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木喜燒肉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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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豪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喜燒肉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