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中正報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翟文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顏易釧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二人發支付命令,惟僅繳納聲請費 伍佰元,亦未分別列計二債務人各自積欠之金額。經本院民 國100 年3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