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761號
TYDV,100,司促,5761,20110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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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
債 權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頎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另表明票據
  以外之其他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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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