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906號
TYDV,100,司促,4906,2011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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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惠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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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