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41號
TYDV,100,司促,4641,201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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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債 權 人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
           後起算)。
         二、表明本件支票是否曾依票據法相關規定
           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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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