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95號
TYDV,100,司促,4495,201103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莊英輝
兼法定代理 莊育銘
人           衖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宥甄林昀蓉林鼎翔洪哲彥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和解書記載,本件雙方約定分期給付,故請
  就已屆期而尚未受清償部分為請求,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