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
債 權 人 莊英輝
兼法定代理 莊育銘
人 衖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宥甄、林昀蓉、林鼎翔、洪哲彥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和解書記載,本件雙方約定分期給付,故請
就已屆期而尚未受清償部分為請求,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