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77號
TYDV,100,司促,3477,201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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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債 權 人 張振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靜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提出尊皇酒店即為聲請人張振昌之資料(如向主管機關 登記資料),因自台端所提借據影本觀之貸與人為尊皇酒店 ,請敘明二者間之同一性(二)台端之聲請狀上無簽章,請 補狀尾簽章(三)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 0 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0 年2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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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