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麗瑩
代 理 人 郭鎮宇
相 對 人 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麗瑩(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鍵公司 )之清算人,仲鍵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9年 度司司字第26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並經 仲鍵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 聲請指定吳麗瑩(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為仲鍵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 提出本院100 年1 月25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 准予備查函、仲鍵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 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及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聲報清算 完結事件及99年度司司字第6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相關卷證, 審閱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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