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7號
TYDM,99,訴,307,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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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冀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緝字第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永冀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一偽造之「周張麗花」共同發票部分之偽造本票及編號二所示之偽造本票各壹紙、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周張麗花」署押共叁枚、如附表三所示收據上偽造之「周承煥」署押壹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偽造之「黃柏強」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周張麗花」共同發票部分之偽造本票及編號二所示之偽造本票各壹紙、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周張麗花」署押共叁枚、如附表三所示收據上偽造之「周承煥」署押壹枚及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偽造之「黃柏強」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王永冀前於民國8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88年8 月23 日以87年度易字第2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50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年,於89年4 月14日確定,於91年3 月22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2年4 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而執行完畢。
二、緣周張麗花因遭詐欺致積欠債務,所有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 區翡翠大地某處房地已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並設定抵押 權,並有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虞,需錢周轉 孔急。詎王永冀既前因詐欺案件經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執行完 畢,仍不知悔改,得知周張麗花需錢孔急之情,且知周張麗 花及其夫周承煥另各所有桃園縣龜山鄉○○街109 號建物及 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845 地號土地、桃園縣龜山鄉○○ 街108 號建物及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853 地號土地(下 稱第109 號房地、第108 號房地)之事,竟而萌生向周張麗 花、周承煥表明願為彼等代辦借款,然需彼等提供所有第 109 號、第108 號房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實則以彼等所 有第109 號、第108 號房地之抵押權設定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擔保工具,為圖一己向金主借款之念,基於連續偽造有價 證券、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



概括犯意,反覆實施下列犯行:
㈠於95年3 月間,王永冀向周張麗花表明以周張麗花所有前開 第109 號房地為擔保,將可為其辦理抵押貸款150 萬元,周 張麗花允之,遂將身分證影本及第109 號房地所有權狀予王 永冀,授權王永冀為其代刻印章,並辦理印鑑證明等抵押權 設定證明文件,又簽發面額150 萬元本票1 紙為擔保,俾利 王永冀為其借款150 萬元並於此目的範圍授權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旋王永冀逾越周張麗花授權範圍,向金主廖圓嬌尋 求借款,已經廖圓嬌表明無借款之意,仍向廖圓嬌稱:「先 做,有錢再補上」等語,以周張麗花所有之第109 號房地為 己借款之擔保工具,將前開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之代書薛嘉 豪,利用薛嘉豪製作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並盜蓋周張麗花之印章,辦理 在第109 號房地設定廖圓嬌為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 登記(限額係200 萬元),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3 月9 日,使地政機關人員將逾越周張麗花借款目的授權範圍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 完竣,足以生損害於周張麗花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 權利外觀之正確性,以此方式,為一己取得向廖圓嬌借款債 務之擔保利益,惟廖圓嬌始終未表明可提供借款,王永冀另 覓得金主王月容,逾越授權範圍,向王月容稱:「我的公司 及周張麗花都需要資金周轉」,又稱其金主廖圓嬌正欲抽回 資金,詢王月容該筆借款可否轉由其承作,示以為所營邑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峰公司)及周張麗花借款之意, 向王月容借款200 萬元,王月容見第109 號房地既已有廖圓 嬌設定第2 順位抵押權,復認該房地應有相當之價值,允予 借款,並約明係預扣5 個月利息18萬元,王永冀因此以第 109 號房地為己借款之擔保工具,將前開證明文件交付不知 情之代書楊依錦,由楊依錦將廖圓嬌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塗銷登記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如後述),再利用楊 依錦製作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 記申請書私文書,並盜蓋周張麗花之印章,辦理在第109 號 房地設定王月容為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登記(限額 係240 萬元),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3 月15日,使 地政機關人員將逾越周張麗花授權範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 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 周張麗花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 以此方式,為一己取得向王月容借款債務之擔保利益,又王 永冀經王月容要求,須簽發以本票及公司票為擔保,遂將如 附表一編號1 所示發票人欄經偽簽「周張麗花」簽名1 枚並



票面共經盜蓋「周張麗花」印章3 枚,填寫金額200 萬元之 偽造「周張麗花」共同發票人部分本票1 紙,及將如附表二 所示面額分為50、50、100 萬元、背書欄均經其偽簽「周張 麗花」簽名各1 枚之支票3 紙,足以生損害於周張麗花及王 月容,及持前開辦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向王 月容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張麗花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 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並交付王月容認可收受,俾利個人 向王月容借款200 萬元,王月容亦於95年3 月16日以匯款方 式交付預扣利息後所餘之本金182 萬元,匯入王永冀指定「 邑峰公司」之帳戶內。
㈡旋周張麗花因積欠債務,所有前開翡翠大地及第109 號房地 均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期間王永冀向周張麗 花佯稱以貸款手續並未辦竣,並對周張麗花僅先撥款50萬元 為搪塞,王永冀知周張麗花原已需錢周轉孔急,現下益發窘 迫,再次於95年5 月間,仍以前開模式,向周張麗花及其夫 周承煥,表明再以周承煥所有桃園縣龜山鄉○○街第108 號 房地為擔保,將可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增貸100 萬元,周張 麗花及周承煥允之,遂由周承煥交付身分證影本及第108 號 房地所有權狀,及授權王永冀為周承煥代刻印章,並辦理印 鑑證明等抵押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又簽寫授權書1 紙,俾 利王永冀為彼等借款100 萬元及授權王永冀於此借款目的範 圍內辦理登記,王永冀自周承煥收受前開文件後,旋將其中 授權書勾選「抵押」及「買賣」,逾越周承煥之授權範圍, 透過介紹向金主簡政謙尋求借款,向簡政謙稱:「周先生年 紀老了,跟銀行借錢借不到,急需用錢」等語,示以為周承 煥借款之意,表明向簡政謙借款200 萬元,約定月息2 分, 簡政謙允予借款,王永冀因此以周承煥所有之第108 號房地 為己借款之擔保工具,將前開周承煥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交付不知情之代書林玉雲,並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票 面共經王永冀捺印充作「周承煥」指印4 枚、發票人欄經偽 簽「周承煥」簽名1 枚、填寫金額200 萬元而偽造「周承煥 」為發票人之本票1 紙亦交付林玉雲,利用林玉雲製作偽造 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 書,盜蓋周承煥之印章,辦理在第108 號房地設定以簡政謙 之妻許鳳亮為登記名義人之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限額係240 萬元),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5 月29日 ,使地政機關人員將逾越周承煥借款目的範圍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 損害於周承煥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 性,以此方式,為一己取得向簡政謙借款債務之擔保利益,



旋於同日在台新銀行某分行前,與簡政謙及林玉雲會面,持 前開辦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向簡政謙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 之正確性,另將其書寫如附表三所示記載「茲收到新臺幣 200 萬元」及偽簽之「周承煥」署押1 枚並盜蓋「周承煥」 印章各1 枚之偽造收據1 紙,向簡政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周承煥,復連同前開周承煥交付之登記證明文件,均交付簡 政謙認可收執,又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當場向簡政謙及林玉雲稱:「將來萬一沒有還錢 ,也可以辦過戶」等語,自簡政謙收受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預 扣1 個月利息所餘借款。
三、王永冀自簡政謙貸得款項後,未撥付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借款 分文,亦未依約付息簡政謙,於95年8 月間,基於行使偽造 文書之接續犯意,逾越授權範圍,向林玉雲稱周承煥無力還 款,欲將第108 號房地出售黃柏強以還款等語,又偽造如附 表四所示其偽簽「黃柏強」署押1 枚、盜蓋「黃柏強」印章 5 枚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黃柏強, 並將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付不知情之林玉雲,利用林玉雲 製作偽造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 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盜蓋周承煥之印 章,辦理將第108 號房地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黃柏 強所有,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國家 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嗣王永冀因周轉 失靈並避不見面,林玉雲感到其中不妥,於95年9 月21日撤 回「黃柏強」土地登記申請案並通知許鳳亮,又將保管之周 承煥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第108 號房地所有權 狀、前開經勾選「買賣」及「抵押」之授權書、如附表一編 號2 所示偽造之「周承煥」本票交付許鳳亮,簡政謙及許鳳 亮既聯絡王永冀無著,依王永冀前開指示「將來萬一沒有還 錢,也可以辦過戶」內容,不知情之許鳳亮委由不知情之林 玉雲以受領之周承煥國民身分證等文件,仍委由不知情之林 玉雲製作偽造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 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盜蓋周承煥 之印章,辦理將第108 號房地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 許鳳亮所有,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10月2 日,使地 政機關人員將逾越周承煥授權目的範圍之所有權移轉不實事 項登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周承 煥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嗣周張 麗花及周承煥愕然發覺第108 號房地竟而係遭越權過戶至許 鳳亮名下而提起告訴並查知前情,另第109 號房地部分因王



永冀亦未遵期付息及周轉失靈,經王月容在強制執行程序聲 明參與分配。
四、案經周張麗花、周承煥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 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認為適當 ,因認有證據能力
㈡至證人周張麗花、周承煥於檢察官偵查時以告訴人身分申告 內容部分(96年度偵字第25091 號案件97年3 月28日偵查庭 訊),均未經改以證人身分具結。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準此,此部分證據方法依法均 不得作為證據,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前開犯罪事實,辯稱:⒈犯罪事實二㈠部 分,王月容匯款182 萬元,我設定240 萬元給王月容,設定 240 萬元就是周張麗花借款200 萬元部分,我自己另外向王 永冀借款50萬元部分是沒有設定的,我是開支票給王月容, 可是支票跟本案也是無關的。周張麗花設定抵押權給王月容 抵押權契約書上的章是她自己拿出來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不是我蓋的,應該是代書蓋的,因相關資料我都交給代書處 理。96他字第3727號第15頁本票應該是我簽的,因王月容有 要求我要擔保,因我有2 筆,所以簽了2 張本票,王永冀是 我自己簽的,當初會這樣簽,是王月容要求我做擔保,我知 道有這件事,但我忘記是何人簽周張麗花名字,簽了之後交 給王月容。我是給周張麗花150 萬元,而王月容匯款182 萬 元,差了32萬元,因周張麗花年紀比較大,問他怎麼還,他 說要賣房子,我擔心他沒有繳息能力,我說這個案子我幫他 擔保,要他留預留款項繳息,而他需要最少要150 萬元,所



以留了32萬元。95年3 、4 、5 月他預留50萬元利息,第1 期扣了18萬元利息,第2 期、第3 期都是各18萬元,所以3 個月54萬元利息,但我只拿了50萬元。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東西都是周張麗花拿給我了,我有請她跟周承煥確認。95年 5 月25日是我簽的,因她借錢都沒有繳息,也沒有理我。設 定給簡政謙部分是有經過周張麗花同意,至於周承煥是否同 意,我忘記了,但我都找過他們,他們都知道,周承煥的設 定印章是周張麗花拿出來的,設定240 萬元抵押權之後給周 張麗花100 萬元,許鳳亮是設定240 萬元抵押權,而我只給 周張麗花100 萬元,但她都是要借200 萬元,原本扣1 期利 息18萬元,要給他182 萬元,但前1 筆周張麗花王月容所 借的款項,就是預扣95年6 、7 、8 月以及周承煥自己借款 的6 、7 、8 月利息,所以才給她100 萬元而已。周承煥 200 萬元本票是我蓋指印的,他自己有無簽名我忘記了,周 承煥年紀太大了,沒有人願意借款,要我擔保,我是沒有辦 法因自己也有欠款了,所以才擔保,錢都有清楚給她們。96 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30頁本票指紋是我蓋的,周承煥名字 不是我寫的,至於是否周承煥自己寫的我不清楚。95年5 月 25日契約日期是周張麗花自己賣了3 個月沒有賣出,而我也 沒有賣云云。
㈡經查,前開犯罪事實,首就被告王永冀居中牽線,分與資金 需求者周張麗花、周承煥、供給者王月容、簡政謙及許鳳亮 等人接觸事實,王永冀偵查時先後以另案證人及本案被告身 分到庭應訊,供稱:我到第1 次是要用華美山莊房子借150 萬元,算是個人借貸,過幾個月,國泰世華查封她的房子, 她就用她先生周承煥房子,跟我借第2 次,金額100 萬元, 這次是向許鳳亮借200 萬元,其中100 萬元是我自己要用的 ,我認識許鳳亮是透過別人,因為本件借款才認識等語(96 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79頁),第1 次借款150 萬元,是向 王月容借的,但因為周張麗花他們中壢房屋貸款繳不出來, 遭國泰世華銀行查封,連帶第109 號房地也遭假扣押,許鳳 亮提出的收據是我寫給許鳳亮的,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是【代書】林玉雲寫的等語(同上卷第84頁 至第85頁),95年初我到周張麗花家,周張麗花就是說要借 150 萬元,還願意提供第109 號房屋設定抵押,約定月繳4 萬5,000 元,利息3 分,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王月容,我跟王 月容說周張麗花需要資金周轉,要提供房子設定抵押,設定 金額忘了,後來王月容打電話問我國泰世華銀行查封第109 號房屋的事情,我去問國泰世華銀行,才知道周張麗花他們 拿中壢房屋跟國泰世華銀行借錢但未付息,所以國泰世華銀



行要查封,我就跟王月容說周張麗花他們還有1 間房屋,但 王月容看了就不要,我再去找許鳳亮,許鳳亮完全沒有跟周 張麗花他們接觸過,都是我在接觸,王月容他1 次給我182 萬元,5 個月利息是18萬元,抵押登記不是我去辦的,是我 委託代書辦的,周張麗花他們有同意將房屋設定抵押借款, 否則我也不會有印鑑證明等語(96年度他字第3727號卷第44 頁至第45頁),我有介紹周承煥、周張麗花王月容、許鳳 亮借款,借款條件都是以房屋為抵押,1 間借150 萬元,1 間借100 萬元,3 分利,期間3 個月,周張麗花他們也沒有 支付借款利息等語(97年度偵緝字第1167號卷第17頁至第18 頁),周張麗花第1 次借150 萬元,另外該次我有向王月容 借50萬元,因為我與王月容有其他借貸關係,所以王月容給 我32萬元,剩下是利息,另外我又有向許鳳亮借100 萬元, 而我只有交給周張麗花100 萬元,我都是按交付周張麗花的 款項計息,但周張麗花他們從來沒有付息,所以最後周承煥 才同意過戶給許鳳亮,之後再向許鳳亮借100 萬元是周張麗 花他們要求的,許鳳亮那筆本來只有設定抵押權,是因為沒 有還錢,我取得周承煥同意後才過戶的(同上卷第47頁至第 48頁),許鳳亮所持授權書及本票是我簽給許鳳亮的先生, 因為對於許鳳亮先生來說,我才是借款人,我認為許鳳亮先 生也是認為借貸關係應該是成立我跟他之間,如果周張麗花 沒有按時繳息,我就必須將第108 號房屋賣掉,將錢還給許 鳳亮(98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卷第19頁),是以,綜合被告 王永冀前述情狀,得以證明於95年3 月間,王永冀知周張麗 花需錢周轉,遂與周張麗花約定為周張麗花辦理抵押貸款 150 萬元,月息3 分,換算月息為45,000元,以第109 號房 地為擔保,由周張麗花交付身分證影本及第109 號房地所有 權狀,並辦理印鑑證明等文件,俾利王永冀辦理抵押權設定 登記,王永冀自周張麗花收受前開證明文件後,遂向王月容 借款200 萬元,約明預扣5 個月利息18萬元,將前開周張麗 花交付抵押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之代書後,由代 書製作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 ,委由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於95年3 月15日,設定王 月容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限額240 萬元)登記完竣,王月 容交付預扣利息之本金182 萬元,是150 萬元及差額32萬元 悉數由王永冀收受;嗣周張麗花因積欠債務,所有桃園縣中 壢市內壢地區翡翠大地某處房地前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設定 抵押權,且該翡翠大地房地及前開第109 號房地,均遭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王永冀知周張麗花需錢周轉, 是於95年5 月間,仍以前開模式,與周張麗花及其夫周承煥



,約定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辦理貸款100 萬元,月息3 分, 以周承煥所有第108 號房地為擔保,由周承煥交付身分證影 本及第108 號房地所有權狀,並辦理印鑑證明等文件,俾利 王永冀辦理登記,王永冀收受前開證明文件後,遂向簡政謙 借款200 萬元,首將前開周承煥交付之證明文件交付代書林 玉雲,由林玉雲製作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 地登記申請書,於95年5 月29日,設定簡政謙之妻許鳳亮為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限額240 萬元)登記完竣,又簽發如附 表一編號2 所示本票1 張以為擔保,經簡政謙認可交付借款 ,簽發如附表三所示收據1 紙交付簡政謙收執,是周張麗花 及周承煥借款100 萬元借款及差額悉數由王永冀收受之事實 。查被告王永冀前後向王月容、簡政謙借款200 萬元,相較 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前後2 次僅向被告借款150 萬元及100 萬 元,差額50萬元、100 萬元被告均以周張麗花、周承煥所有 第109 號、第108 號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堪以 認定。由是,已可認被告顯以周張麗花、周承煥所有第109 號、第108 號房地,逾越周張麗花、周承煥基於辦理借款目 的授權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範圍 ,反係以前開房地為擔保工具,越權為己向王月容、許鳳亮 及簡政謙借款,至為灼然。
⒉復核被告與資金需求者周張麗花、周承煥約定借款金額、收 取利息、還款期間及擔保方式事實,業據:
⑴證人周張麗花於偵查時證稱:【第108 號房地部分】我向王 永冀借款100 萬元,在150 萬元本票簽名,以房子為抵押, 現在房屋在許鳳亮名下,因為王永冀說要先簽名給他,再撥 款給我等語(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22頁),95年3 月份 ,我跟王永冀借錢,他要我簽150 萬元本票,95年5 月份, 王永冀就去找我先生,我先生有簽本票。我借款原因,是為 了還卡債,我總共欠了200 多萬元等語,辦借款時有我、我 先生、王永冀還有1 位陳先生及男秘書,2 次都是這些人在 場。借款時是將權狀、我及周承煥2 人身分證、郵局存摺, 郵局存摺是因為我房屋每月收5,000 元租金匯到這個戶頭, 房客也欠租,他們說要幫我要債,所以才給他們。「(【提 示卷附授權書、印鑑證明、本票、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 份】 均係周承煥親自簽名、蓋章及申請?)簽名有點像,但印章 是他們刻的,印鑑證明是他們帶我去申請的,我先生周承煥 雖然有簽那些文件,但是內容是他們自己寫的,簽名時是空 白」,「(為何授權書只有填寫授權人部分?為何授權事項 同時勾選買賣及抵押設定?)不知道,內容都是他們寫的」 ,「(究竟借款多少?為什麼本票面額是200 萬?)我總共



借100 萬元,本票是他們騙我先生簽名的」,我們也沒有看 過收據,現在第109 號已經查封,第108 號被他們過戶後鑰 匙也換了,沒有在用,我希望王永冀可以將房屋及證件還給 我們(同上卷第64頁至第66頁),我們第1 次是用第109 號 房屋借100 萬,但簽寫借150 萬,後來又要周承煥拿108 萬 ,又簽了1 張票等語(同上卷第84頁),我們認為王永冀拿 我們權狀設定抵押權,都是王永冀將我們證件騙走,我們有 將2 人的身分證、109 、第108 號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交給對方,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我們沒有見過,印章是他們自 己刻的等語(96年度他字第3727號卷第49頁),我需要錢, 王永冀就說要幫我向地下錢莊借錢,結果,王永冀就來跟我 收了包括第109 號還有我內壢翡翠大地房地所有權狀4 張, 又隔了半個月左右,我跟王永冀要錢,王永冀說他還沒有辦 好,又說如果用我先生第108 號權狀辦理,會借到比較多錢 ,所以我們又將第108 號權狀交給他,只有王永冀叫我簽 150 萬元本票那次,我有拿到50萬元等語(98年度偵緝字第 1527 號 卷第90頁)。
⑵證人周承煥於偵查時證稱:印鑑證明是王永冀帶我們去申請 的等語(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22頁),【第108 號房地 】我沒有要過戶意思(同上卷第65頁),我們當初不是透過 黃春華介紹認識王永冀,也不認識黃春華,第1 次是用第 109 號房屋借100 萬,但簽寫借150 萬,後來又要我拿108 萬,又簽了1 張票(同上卷第84頁),我們認為王永冀拿我 們權狀設定抵押權,都是王永冀將我們證件騙走,我們有將 2 人的身分證、109 、第108 號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 給對方,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我們沒有見過等語(96年度他字 第3727 號 卷第49頁)。
⑶證人即周張麗花、周承煥之子周乃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 華美街第108 號房屋部分,我有跟王永冀接觸過1 次面,第 1 次是說房屋要過戶到我名下,然後要我簽名,第1 次就是 我媽要去看有房子要便宜賣,然後去看,地點在桃園還是哪 ,順便載他一起去看,第108 號房屋本來說要過戶給我的事 情,王永冀並沒有直接跟我講,是他跟我媽講後我媽跟我講 ,王永冀說要他們2 人年紀太大,不能借,所以要過戶到我 名下,他拿資料給我爸媽叫我簽,就是這件事,要我簽過戶 ,我當初也同意將第108 號房屋過戶到我名下,我媽媽當時 好像是被詐騙集團騙,急需用錢,我媽也不跟我講清楚,就 說要繳貸款什麼的,也說要借錢,直接用我名字去借,所以 我才同意貸款。結果後來房子過掉後,反而不是過我的名字 ,是過1 個女的名字,然後搞到這2 年我爸媽相繼去世,就



是因為這件事不開心、想不開。我聽我媽媽說的是王永冀帶 我爸媽去辦印鑑證明,我爸那時好像有1 個過期註銷的身分 證好像也被他拿走了,結果就是用印鑑證明,跟已經註銷的 身分證辦過戶,也辦成功。我媽本來不曉得,過一陣子去查 才發現已經過戶了,那時候才開始提起告訴,我爸爸沒有跟 我說過這件事情,因為我父親更早就走了,他是去年1 月走 的,都是因為這些事情想不開。我們本來有4 棟房子,媽媽 是跟我說要還貸款,但沒有說清楚多少,因為我們房子本來 有4 棟,那時候好像是跟國泰世華抵押借款,【國泰世華銀 行聲請】一次拍賣2 間,拍賣掉內壢翡翠大地跟華美街第 109 號,本來我們家房貸只有1 間有欠,其他都已經還了, 一開始我只知道有欠房貸,我媽媽也跟我說是房貸,後來我 自己發現房貸只有欠內壢那間,是因為詐騙集團有的、沒的 搞到現在,她【周張麗花】是說要急用,要我幫他辦信用卡 及現金卡,現在也變成我的負債,債務都是詐騙集團搞的, 說是哪裡欠錢,哪裡中獎,要匯多少錢,是那個搞下去才會 有債務問題,許鳳亮要移轉房子時,有去打掃房子,為這件 事情有鬧到派出所,因為當時我媽媽她都不知道【第108 號 房屋已經過戶】,我們回到龜山發現鎖被換了,裡面東西被 清空了,而且都沒有剩下東西,也沒有告知我們東西搬哪去 ,裡面還有些電,我不知道我媽有放什麼值錢東西,她說都 不見了,這些都沒有知會我們,「(是因為你媽媽當時有答 應人家,只借錢沒有還的話房子就會移轉過戶給別人?)沒 有,我知道的時候是沒有,至於他們怎麼講我是不了解,可 是我知道的是沒有,因為我媽跟我講的時候,幾乎都是人家 沒有經過她同意這樣」,移轉本來是應該移轉到我名下,結 果移轉到別人名下,而且那間房子是沒欠錢的,不應該發生 移轉這種事,這些都是我事後跟我媽媽聊過,她是這麼說的 。這件是有去派出所,但沒有辦法報,因為要經過很多程序 ,不是說想要報案就可以在派出所報,所以報案沒報成。我 媽媽有想要做些動作,但是身體沒有辦法去做。我爸媽不應 該有債務的,因為我爸有終身俸,1 年可以領40幾萬,加上 我每個月拿錢回去。王永冀拿給我爸媽還有要給我簽的資料 ,是類似房屋過戶文件,是1 張簽名過戶到我名字的資料, 我在偵查中說第108 號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是要借錢還我媽 媽的150 萬元本票,但那時候,我以為王月容是國泰世華的 人,所以才有這筆錢,其實是因為【周張麗花】被詐騙集團 騙,我也有用信用卡及現金卡借錢,那時候借了快150 萬左 右,台新、中國信託、新光、誠泰、玉山,加一加快要150 萬左右,「(既然是被詐騙集團騙,是騙既有的錢嘛,怎麼



會有負債?)她所謂既有的錢就是我借的錢,因為那時候是 沒有錢」,詐騙集團有的說中獎在香港什麼,有的又說在高 雄,有的又說在台中什麼的,說要先付一筆費用,才會有獎 金,當初我媽媽跟說要繳房貸,後來才發現被詐騙集團騙, 「(她不是有跟王月容借150 萬嗎,這個錢到底用到哪去了 ?)我不曉得,因為我沒有看到錢」,我媽媽說要將房子過 到我名下,我媽是說要跟銀行借錢繳房貸,「(這樣你媽媽 把第108 號房子過戶你名下去辦貸款,貸款的目的跟王月容 這部分有關係嗎?)應該2 者沒有關係」,我認知就是房屋 有貸款,要還貸款的錢,我偵查中說用我名義去借錢的目的 是為了還150 萬本票,這是因為我是後來看到法院傳票上寫 的,後來我媽媽眼睛不行了,法院傳票都是我看的,「(你 媽媽只有跟你說用你的名義辦貸款,借到的錢要做什麼用她 只有講房貸,並沒有說哪1 棟房子的房貸?)是」,第108 號房屋要過戶到你名下,這件事是在應該在我95年3 月底離 職前發生,因為這件事情搞的我很煩,才會離職,印象中我 就是簽1 個文件,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25頁授權書看起 來是我爸爸簽的,但收據不是,「(今天之前你知道有這份 授權書的存在嗎?)不知道」,「(授權書是授權別人可以 幫她賣這個房子?)是」,「(如果要過戶給你就不用授權 ?)是」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37 頁至第245 頁)。 ⑷核證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所述大致相同,另周乃信所述雖得 周張麗花轉述,然周張麗花及周乃信為母子關係而甚親近, 就事發之經過周張麗花尚無向其為虛偽描述之必要,以周張 麗花、周承煥於本院審理時已然死亡不能傳喚到庭作證,綜 合周張麗花、周承煥、周乃信3 人證述事件輪廓,得以證明 於95年3 月間,周張麗花前因遭詐騙集團欺騙,以致積欠銀 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200 餘萬元,又將桃園縣中壢市內壢 地區翡翠大地某處房地向國泰世華銀行設定抵押權借款300 萬元,仍需錢孔急,房地有遭聲請強制執行之虞,經王永冀 表示可由周張麗花交付身分證及所有第109 號房地所有權狀 ,辦理印鑑證明以之為周張麗花代辦借款,周張麗花為解燃 眉之急,遂依王永冀要求簽寫金額150 萬元本票1 紙,約定 借款金額100 萬元,嗣周張麗花依約交付前開抵押權設定登 記證明文件,辦理印鑑證明,及簽發金額150 萬元本票1 紙 ,其後王永冀再次向周張麗花及周承煥稱以:「還沒有辦好 ,若以周承煥第108 號權狀可借到比較多錢」云云,佯稱借 款尚未辦竣,提議由周承煥交付身分證及所有第108 號房地 之所有權狀、印鑑章,並辦理印鑑證明,可為周張麗花及周 承煥增貸云云,另就95年3 月間借款,交付周張麗花僅50萬



元為搪塞,遂由周承煥依王永冀要求簽寫金額不明本票、授 權書及買賣契約書各1 紙,並辦理印鑑證明,連同前開證明 文件交付王永冀王永冀收受後未將是次借款及前次借款餘 額給付分文,過程周張麗花未付利息,僅自王永冀收受借款 金額50萬元,末周張麗花、周承煥所有不動產,就「翡翠大 地」某處房地及第109 號房地均係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聲請 強制執行,就第108 號房地則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許 鳳亮所有並更換門鎖及其內物品遭清空之事件輪廓,及卷附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額200 萬元、發票人「周承煥」本票 1 紙非周承煥親簽而偽造之事實。
⒊質諸被告與登記受益人廖圓嬌、王月容、許鳳亮借款約定借 款金額、收取利息、還款期間及擔保方式之事實,業據: ⑴廖圓嬌於偵查時供稱:我先認識王永冀女朋友江依依,後來 跟王永冀一起做地產,王永冀沒有將龜山鄉○○街第109 號 設定抵押權給我,「(【提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我不 知道此事,但王永冀曾經我同意,用我名字買房子,也有用 我名字,在花蓮1 筆土地設定抵押權,那件事王永冀是跟我 說,地主要借錢,願意設定抵押權給我,我錢交給王永冀後 ,並給他證件及印章,王永冀就幫我設定抵押權,後來地主 爭執沒有向我設定抵押權,我的抵押權就被塗銷了」,98年 度偵緝字第1527號卷第43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的印章也不 是我的,我陸陸續續有借王永冀錢,同卷第53頁印鑑證明的 章是我的等語(98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及證稱:印鑑章我曾經放在王永冀那裡很久,經我回去回 想,幾年前江依依曾經有跟我說龜山有房子要借錢,我當時 有跟她們說我沒錢,王永冀就說先做,有錢再補上,這件我 確實沒有拿錢出來,後來王永冀就跟我說他已經轉給別人了 等語(同上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綜合其所述情狀以觀 ,得以證明本案95年3 月間,王永冀廖圓嬌尋求借款,經 廖圓嬌表明無借款之意,明知於此,為取得借款,仍向廖圓 嬌稱:「先做,有錢再補上」等語,以周張麗花所有第109 號房地為擔保,將廖圓嬌設定第2 順位抵押權登記,嗣覓得 王月容願借款,始將廖圓嬌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後另設定 王月容為第2 順位抵押權之登記,及王永冀居中斡旋向資金 提供者借款,係以需求者所有不動產為擔保之事實。 ⑵證人王月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王永冀有在95年3 、4 月間 拿龜山鄉○○街第109 號房屋土地向我借錢,他說他公司跟 周張麗花需要資金周轉,有房子可以擔保,是不是可以請我 幫忙,幫他做一個順位借貸,然後他也帶我去看周張麗花那 個房子,原本我看那個房子堆很多垃圾也很破爛,我本來不



想幫忙,這個房子本來就設定給廖圓嬌第2 順位,我在騰本 上看到,已經設定到第2 順位,他說那個第2 順位需要錢, 要將錢要回去,所以希望轉給我,希望我將200 萬元轉給廖 小姐,等於由我這邊出資金,我去看過之後,那時候他公司 也在經營,我想應該沒問題,所以我就幫他忙,全部資料跟 設定都是由他辦理,經過我同意,都是他拿我的資料去地政 事務所全部辦好,騰本上也秀出說我是第2 順位了,他才開 本票跟公司的支票做為債權憑證,我才把錢交給他。我有對 印鑑、本票跟設定登記都一致的,所以這全部的手續都是他 辦好我再交付給他,「(所以按照妳的說法,妳後來決定借 錢給王永冀是因為他跟妳說,有個抵押權人廖圓嬌,王永冀 需要資金,所以把抵押權轉讓給妳?)對」,我後來匯180 幾萬給王永冀,這預扣利息,我有提供匯款單給地檢署,是 匯182 萬到王永冀指定邑峰公司帳戶,王永冀也有開邑峰的 票,有本票,有周張麗花的,一般我們都會要有本票擔保, 還有公司票,96他字第37248 號卷第19、20頁這3 張支票就 是王永冀當初開給我的【公司票】,雖然周張麗花有開本票 ,但是因為我也要求這3 張支票也要有周張麗花背書,所以 這3 張支票就有周張麗花背書,「(可不可以這樣說,就妳 借款給王永冀的部分,是王永冀跟妳借,是他拿出周張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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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