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036號
TYDM,99,訴,1036,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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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胡心怡
被   告 林曾法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24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曾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胡心 怡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 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 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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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