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孫域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十 日經通緝到案,當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執行羈 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以被告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已離台赴大陸,本案被告係 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因奉傳未到致遭通緝,故被告涉及本案為其所不知,並無逃亡 之意,此次返台復有父母、子女照顧,無逃亡之虞,且被告因左眼患急性紅膜睫 狀體炎,此種急性前葡萄膜炎,可產生青光眼、白內障、視網膜嚴重剝離合併症 ,甚至造成失明,應找眼科醫生小心察看,亟需保外就醫治療等事由,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然查:
㈠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發佈通緝,遲 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始經警自澳門逮捕押解返回台灣歸案,且被告於本院調查 時亦不否認其在大陸期間因聽聞吳桐潭發佈消息稱台北白金漢三溫暖縱火案為天 道盟特攻隊所為,主嫌吳桐潭、徐文賢被捕後又均供稱該案是其所教唆,將事情 推到其身上,所以這段期間一直不敢回台灣等語(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 錄參照),顯見被告確實有因本案而長期逃亡在大陸之事實。 ㈡另有關聲請人即被告所稱之左眼傷勢,經本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治被 告之病情,認聲請人「現左眼罹患有HLA—B二七陽性,虹膜睫狀體炎,目前 持續使用類固醇點眼藥物及口服藥物治療中,此症無法根治,但須門診追蹤治療 」,有該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0基醫病字第八0三二號函附卷可證,且被告 亦當庭表示看守所現有安排其戒護就醫,足認被告並無非保外治療之問題,自無 具保停止羈押外出就醫診療之必要。
㈢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長期逃匿在外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 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其羈押之原因既未消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 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