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哀呈瑾
法定代理人 哀念潔
被 告 黃曉芳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方
被 告 宜宏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雅
被 告 康庭禎
哈德威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 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 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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