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354號
TNHM,106,侵上訴,354,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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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陳育煌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 被 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
8 日判決(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354 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強制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件所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 制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部分提起 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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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