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光華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陸光華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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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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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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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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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8年10月20日 │98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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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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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199號 │99年度偵字第16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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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2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 │
│實├──┼───────────┼───────────┤
│審│判決│99年1月22日 │99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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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2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 │
│判├──┼───────────┼───────────┤
│決│確定│99年1月22日 │100年1月3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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