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于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志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6年1 月 2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100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3 月17日以法矯字第1000 01019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