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57號
TYDM,100,聲,857,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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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盛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
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盛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范盛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0 年3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351 號函核准假釋,刑 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5 月1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10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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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