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97號
TYDM,100,聲,697,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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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可芸原名許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執字第13365
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許可芸因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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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