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范振書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沈恕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楊子儀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李永順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 分別於100年2月1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不同意,其所 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清償還款成數僅20.56%過低、債務人 所得是否有加計加班費、年終及其他獎金等語。三、惟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 有債務人目前任職之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 及99年10月、11月、12月薪資表影本在卷足憑。債務人係於 99年10月1日至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新台 幣25,200元,扣除福利金200元,實領25,000元,沒有加班 ,因債務人剛到職亦無年終獎金。債務人有二個小孩(95、 97年次,有二位扶養義務人)須扶養,債務人之配偶在家照 顧小孩未上班,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於每月所得25,000元中提出10,000元清償債務,其與受扶養 人每月之生活支出為15,000元,平均每人之生活費為7,500 元,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9,829元為低,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 年,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 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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