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宗林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民事聲請狀。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告莊友芃之債權人,已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聲請人就被告即 債務人莊友芃繼承遺產已辦妥遺產分割或代位提起遺產分割 訴訟補正等節,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9547號債權憑證 影本、聲明異議狀影本、本院99年11月29日新院敦99司執孟 字第19413 號執行命令影本、99年12月8 日新院敦99司執孟 字第19413 號執行處函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 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 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