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江蘇艾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被 告 美商勝霖科技有限公司(Global Service LTM. L.L
.C)
法定代理人 楊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85,835,339元,應繳裁判費767,392元,尚不足 766,8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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