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3號
SCDV,100,補,253,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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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胡宇傑
上列原告胡宇傑對被告吳冠祈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街158號1樓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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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