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2號
SCDV,100,補,252,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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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如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零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捌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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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