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升紙器有限公司、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台灣
日光燈產業工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玖仟貳佰貳拾肆萬肆
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叁
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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