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劉邦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貫、劉邦釗、陳王梅蘭、陳慶弘、陳李桂英
、陳慶平、陳慶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