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47號
SCDV,100,補,247,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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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劉邦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貫劉邦釗陳王梅蘭陳慶弘陳李桂英
陳慶平、陳慶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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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