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27號
SCDV,100,補,227,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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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柒佰
    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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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