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源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
捌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
肆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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