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2號
SCDV,100,補,212,201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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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魏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湧勳魏秀霞、魏秀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佰叁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
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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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