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2號
SCDV,100,補,212,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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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魏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上列原告魏秀珍與被告魏湧勳、被告魏秀霞、被告魏秀景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4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
  縣竹北市○○○路81號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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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