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魏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上列原告魏秀珍與被告魏湧勳、被告魏秀霞、被告魏秀景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4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
縣竹北市○○○路81號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