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8號
SCDV,100,補,208,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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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志熹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原告陳志熹與被告陳炎城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街215號2樓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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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