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陳志熹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原告陳志熹與被告陳炎城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新竹市○○街215號2樓房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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