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8號
SCDV,100,補,188,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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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連渭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曾鴻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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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