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國字,100年度,1號
SCDV,100,審重國,1,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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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游添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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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