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0年度,69號
SCDV,100,審訴,69,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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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木連
被   告 劉艷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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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