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莊立德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莊竣維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莊立德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收養莊竣維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莊立德(男、民國48年9 月 12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願收養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莊竣維(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為養子,雙方於100 年 2 月17日共同訂立收養契約書,並已得被收養人之生父莊立 人、生母許秀鳳同意,爰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經提出收養契 約書、戶籍謄本3 件、在職證明及體格檢查表2 份等件為證 。
二、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 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 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 、第 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莊竣維之生父莊立人與收養人莊立德為 親兄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叔姪之血親關係,收養人已年 邁,並無配偶及子嗣,需要他人照顧、扶養,且經被收養人 之生父及生母同意,又被收養人尚有其他成年之兄弟莊逸淳 可扶養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故成立本件收養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並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 人生父莊立人及生母許秀鳳到庭陳明在卷。綜上各情,堪認 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 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 務、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違反收養目的等法院應不予認 可之事由,亦無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