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正清、宋玉梅、宋正雄、宋正文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宋正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