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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29號
SCDV,100,司促,1729,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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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正清宋玉梅宋正雄宋正文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宋正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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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