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添款
相 對 人 吳龍和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16日發生職業災害, 受有左側內外踝開放性骨折併脫位之傷害,就補償問題與資 方於99年12月24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並由聲請人於100 年1 月 10 日 至隘口六街與嘉政七街交叉路口之工務所領取現金之 調解內容。其後資方之中厚工程有限公司、成信興工程開發 有限公司、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約定,各於100 年 1 月10 日 給付聲請人40,000元完竣,惟聲請人之僱主即相 對人就應給付與聲請人之60,000元,則未依約履行。聲請人 乃另行與相對人約定,由相對人於100 年1 月17日給付10,0 00元,其餘50,000元,則由相對人自100 年2 月起,按月於 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各10,000元。但相對人僅於100 年1 月 17日給付10,000元,其餘50,000元則拒不給付,經向相對人 催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相對人既未按新竹縣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 就相對人尚未履行部分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99年12月24日新竹 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付款證明書、延後付款 約定等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 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影本核閱無訛,且有 新竹縣政府100年3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00036521號函覆在卷 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 ,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 相對人尚未履行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蔡 孟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宛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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