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楊世模訴訟代理人 藍沅莉被 告 柯建成 林宜豐 林國義即林宜豐之. 高楷媃即林宜豐之. 林志鴻 林文科原名林紘德. 王玉康即林志鴻之.上列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與共同被告何昇紋等4 人因被訴傷害罪,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訴字第287 號審理,並於100 年3 月4 日均判決有罪在案,被害人楊世模即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何昇紋,及被告林宜豐、林志鴻、何昇紋等3 人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對被告何昇紋及何昇紋法定代理人何宗憲、蕭佑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00 年1 月19日與何昇紋、蕭佑如當庭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另並當庭撤回對何宗憲提起之訴訟,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