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2號
SCDM,99,附民,22,201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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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楊世模
訴訟代理人 藍沅莉
被   告 柯建成
      林宜豐
      林國義即林宜豐之.
      高楷媃即林宜豐之.
      林志鴻
      林文科原名林紘德.
      王玉康即林志鴻之.
上列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與共同被告何昇紋等4 人因被
訴傷害罪,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訴字第287 號審理,並於100 年
3 月4 日均判決有罪在案,被害人楊世模即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
程序中,對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何昇紋,及被告林宜
豐、林志鴻何昇紋等3 人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其中原告對被告何昇紋何昇紋法定代理人何宗憲蕭佑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00 年1 月19日與何昇紋蕭佑如
當庭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另並當庭撤回對何宗憲提起之
訴訟,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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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