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52號
SCDM,99,易,252,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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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
51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合議庭評議後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銘銓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銘銓於民國98年3月間起至99年3月下旬止,任職於盧經國 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路○段704號之竹全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竹全公司),負責該公司空調設備(含配件)運送及施作 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施作空調設備剩餘之銅管, 若逾1米應放置載運空調設備之貨車以為備料,若不足1米, 為廢料,可由載運員工逕行售予資源回收業者,惟販售所得 需向盧經國夫妻報帳並繳回竹全公司,又若廢料銅管不逕行 售予資源回收業者,則俟累積足夠數量,再依盧經國夫妻指 示售予資源回收業者後,將販售所得向盧經國夫妻報帳並繳 回竹全公司。詎吳銘銓於99年3月間某日上午9、10時許,與 同事潘明杰(原名潘方勇)、張鑒華等2人(其等2人所涉竊 盜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載運空調設備及 含配件銅管、廢料銅管之銅管1箱至臺北施作途中,吳銘銓 因認竹全公司老闆娘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零用金 不夠花用,在行經向先明所經營,營業項目為五金批發、資 源類回收,位於新竹市○道○路○段312巷2號之鑫鑫商行時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數量不詳不足1米之銅管廢 料1批售予向先明,得款900餘元,並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該 筆900餘元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挪作己用,購買 檳榔、飲料等物供己及不知情之潘明杰張鑒華等2人食用 ,未向盧經國夫婦報帳並繳回竹全公司而予以侵占。嗣於99 年4月28日晚上7時許,張鑒華因懷疑吳銘銓未將上開販售所 得向盧經國夫妻報帳、繳回,向盧經國詢問,始得悉上情。二、案經盧經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銘銓所犯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吳銘銓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 認罪之表示(見99年度易字第252卷第13頁),核與告訴人 盧經國於警詢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5451號 偵查卷第10至12頁),並經證人向先明潘明杰張鑒華於 警詢、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6至9、13至15、42 至47頁),復有證人向先明指認被告之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 隊偵三隊偵辦刑事案件涉嫌人指認照片、台灣省新竹市政府 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場勘查照片等存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 第16至18、28、29頁),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作為 對其不利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吳銘銓任職於竹全公司,負責該公司空調設備(含配件 )運送及施作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利用施作空調設 備剩餘之銅管若不足1米可由載運員工逕行售予資源回收業 者之機會,將售得廢料所得款項擅自挪作己用而未繳回,造 成告訴人之損害,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值非難,兼衡 其係因認竹全公司老闆娘交付之零用金不夠花用之犯罪動機 ,並將侵占所得款項購買食物、飲品等物供同行不知情之竹 全公司員工潘明杰張鑒華等共同食用,情節尚非重大,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良好,侵占金額甚微,及 其學歷為二專畢業、現為臨時工、月薪2萬餘元、經濟狀況 欠佳等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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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