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71號
SCDM,99,易,171,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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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源即吳泳翰
      吳麗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承訓律師
      吳上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10
號、第9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源、吳麗珠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麗珠係「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 劃會」(下簡稱光埔重劃會)理事會理事長;被告吳清源與 黃炳煌傅鎮江陳慶田張錦芬陳王錫等人均係光埔重 劃會理事會理事;謝清標係光埔重劃會之監事(黃炳煌、傅 鎮江、陳慶田張錦芬陳王錫謝清標另經台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光埔重劃會委託以被告 吳麗珠擔任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吳清源之「九鼎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九鼎公司)代辦重劃業務 ,而光埔重劃會於95年6 月11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 過重劃會章程,依章程規定理事會負有執行重劃會授權事項 及決議之權責,其中包含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處理抵費地處 分等權限,被告吳清源、吳麗珠均受重劃會會員大會選任委 託辦理重劃事務,均係為他人即重劃會處理事務之人。嗣光 埔重劃會於96年2 月19日重劃完成土地分配後,有重劃保留 未分配之76筆,總面積為7 萬8189 .52平方公尺之抵費地待 處理,被告吳麗珠、吳清源應知抵費地依據「獎勵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抵費地出售方 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 大會通過後辦理,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 、貸款及其利息,而九鼎公司於94年向重劃區內地主舉辦說 明會之「關埔專案投資說明書」,估計重劃後住宅區地價每 坪16.8萬元,商業區每坪24.6萬元;又九鼎公司委請臺灣土 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委由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於96年9 月30日鑑價所得重劃區內之評估價格為住宅區每 坪14至16萬元,商業區每坪26萬元,詎被告吳清源、吳麗珠 明知上開抵費地於96年間評估市價住宅區已達每坪14至16萬 元,商業區每坪26萬元,則97年市價勢必高於此,為圖得重 劃後利益,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罔顧其身為



重劃會理事長及理事身分,受全體地主授權委任,應為重劃 會利益設想,竟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違背渠等應為重 劃會之利益管理處分抵費地之任務,分別於下列時間,將抵 費地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售出:㈠被告吳清源、吳麗珠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利益,於97年3 月12日,在新竹市○○路43號 召開重劃會第19次理事、監事會議,由被告即理事長吳麗珠 、被告即理事吳清源、其他不知情理事陳慶田陳王錫、張 錦芬、不知情監事傅鎮江等人出席理監事會決議,審查通過 將光武段1003地號、面積為7,834.65平方公尺(相當2369.9 8 坪)土地,以每平方公尺2 萬1000元(相當每坪6 萬9,42 1 元),顯低於當時市價之價格出售予被告吳麗珠,售出總 價為1 億6, 452萬7,650 元,並於97年3 月20日以光埔自劃 字第97154 號函將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而依當時 市價商業區每坪24 .6 萬元計算,至少應可售得5 億8301萬 5480元,二者相減即為4 億1848萬7830元。㈡97年5 月21日 ,在新竹市○○路43號召開重劃會第21次理事、監事會議, 由被告即理事長吳麗珠、被告即理事吳清源及其他不知情理 監事等人出席理監事會決議,審查通過如附表第2 頁所示光 武段1015等10筆土地,以如附表所示每平方公尺1 萬5000元 至2 萬1000元不等(相當每坪4 萬9587元至6 萬9421元不等 ),顯低於當時市價之價格出售予如附表第2 頁所示之買受 人,並於97年5 月30日以光埔自劃字第97220 號函將出售清 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售出總價為住宅區3 億216 萬980 元、商業區3 億4946萬1210元,總計6 億5162萬2190元;而 依當時市價商業區每坪24.6萬元、住宅區每坪14萬元計算, 至少應可售得20億7922萬3302元,二者相減即為14億2760萬 1112元。㈢97年6 月9 日,在新竹市○○路43號召開重劃會 第22次理事、監事會議,由被告即理事長吳麗珠、被告即理 事吳清源及其他不知情理監事等人出席理監事會決議,審查 通過將如附表所示3 至10頁所示光武段1001等63筆地號土地 ,以如附表第3 至10頁所示每平方公尺1 萬元(相當於每坪 3 萬3,580 元)至2 萬1,000 元不等(相當6 萬9421元), 顯低於當時市價之價格出售予如附表第3 至10頁所示之買受 人,並於下列3 次時間,分別將第22次理監事會議抵費地出 售清冊陳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①97年6 月30日以光埔自劃字 第97240 號函將如附表所示第3 至7 頁所示光武段1001等43 筆地號土地,陳報新竹市政府。②於97年9 月3 日以光埔自 劃字第97254 號函將如附表第8 頁所示國道段第1185號土地 之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③於97年11月9 日以光埔 自劃字第98064 號函將如附表第9 至10頁所示1072等地號19



筆抵費地之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售出總價為住宅 區3 億2,100 萬750 元、商業區2 億1,255 萬1100元,總價 5 億3455萬1850元,而依當時市價商業區每坪24.6萬元、住 宅區每坪14萬元計算,至少應可售得17億5997萬1620元,二 者相減即為11億9574萬6935元。(其中尚餘2 筆抵費地:國 道段1137地號、光武段1181號尚未出售)。被告吳清源、吳 麗珠因上開三次出售抵費地之行為非法取得在法律上不應取 得之利益,並致生重劃會至少約30億4183萬5876元之損害, 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 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分別著有判例 參照)。另按刑法342 條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 構成要件。是本罪之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客觀方面須有致生損害於 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結果,始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度 台上字第210 號判決參照);換言之,背信罪為目的犯及結 果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並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若因缺乏犯 罪意思要件,即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 10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147號判決、80年度台上字第85



5 號判決參照);據此,如行為人並無為其自己或第三人取 得不法利益,或使本人之利益受損害之意思,或其處理事務 時,並無違背其任務,嗣後因情事變更,而本人之財產或其 他利益受有損害者,均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 字第251 號判決參照)。申言之,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主觀 上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而客觀上則必 須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之行為,而結果上造成「損害於本 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方才屬之。
參、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背信罪嫌,無非以:㈠被告吳清 源於新竹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不利己之供述;㈡被告吳麗珠於 新竹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不利己之供述;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 錦芬、陳王錫陳慶田傅鎮江黃炳煌謝清標於新竹市 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㈣94年8 月30日府地劃字第094008 2695號函附發起人陳王錫等人之申請書土地清冊、95年1 月 3 日府地劃字第0950000616號函(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 卷宗);㈤光埔重劃會之章程一份;㈥光埔重劃會分別於上 開壹(一)、(二)、(三)①至③時間,將97年3 月12日 光埔重劃會第19次理監事會議議事錄、5 月21日第21次理監 事會議議事錄、97年6 月9 日第22次理監事會議議事錄(均 檢附抵費地出售清冊)暨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之公函;㈦關 埔專案投資說明書(即扣案物編號20);㈧中華徵信不動產 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時值鑑價報告乙份(即扣案物編號 1-4 );㈨李文灝與黃江素琴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即扣案物 編號1-4 )乙份;㈩李文灝與吳清源、李文灝李文祥之土 地買賣契約書各乙份(即扣案物編號17);光埔重劃區重 劃後土地分配圖乙份;內政部97年8 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 第0970724126號函;內政部98年8 月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047867號函(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宗);新竹市政 府98年10月5 日府地劃字第0980109537號函暨光埔重劃會55 筆抵費地出售清冊、99年2 月3 日府地劃字第0990012333號 函暨20筆抵費地出售清冊各乙份(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宗 );光埔重劃案卷宗一宗等為主要論據。
肆、程序部分(證據能力爭執):
一、本件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證人張錦芬陳王錫陳慶田、傅 鎮江、黃炳煌謝清標等人之調查及偵查筆錄,均屬審判外 之陳述,且依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對於共同被告未經具 結及交互詰問之供述,認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99年度易字 第171號卷第45頁)
二、本院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 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 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按,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 公訴人出證證據之證據能力如下:
(一)證人張錦芬陳王錫陳慶田傅鎮江黃炳煌謝清標 等於調查局之供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上開證人於調查 局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張錦芬陳王錫陳慶田傅鎮江黃炳煌謝清標 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且辯護人亦未釋明有何不可 信之情況,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公訴人出證之起訴書編號㈣至之書證,及偵查卷內所 附證人邱鈺鐘、江斌義葉榮輝、林五農、楊長榮、曾文 賢證述(公訴人未出證,本院職權列為證據)及下列本院 職權所引用之各項書證,被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不爭執 其證據能力,應認上開證人等證述及書證均有證據能力。伍、訊之被告二人均堅決否認有背信犯行,均辯稱:依據九鼎公 司與所有重劃區域地主之合約,重劃後的抵費地屬於九鼎公 司跟其投資人所有,故九鼎公司處分抵費地並無不法,並無 所謂違背義務之情況,況該重劃結果並無損及重劃會利益等 語。經查:
一、被告吳麗珠係光埔重劃會理事會理事長;被告吳清源與黃炳 煌、傅鎮江陳慶田張錦芬陳王錫等人均係光埔重劃會 理事會理事;謝清標係光埔重劃會之監事。光埔重劃會委託 以被告吳麗珠之先生林文星擔任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 被告吳清源之九鼎公司代辦重劃業務,而光埔重劃會於95年 6 月11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會章程,依章程 規定理事會負有執行重劃會授權事項及決議之權責,其中包 含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處理抵費地處分等權限,被告吳清源 、吳麗珠均受重劃會會員大會選任委託辦理重劃事務,均係 為重劃會處理事務之人。
二、光埔重劃會於96年2 月19日重劃完成土地分配後,有重劃保



留未分配之76筆,總面積為7 萬8189.52 平方公尺之抵費地 待處理,依據「關埔專案投資說明書」,估計重劃後住宅區 地價每坪16.8萬元,商業區每坪24.6萬元。三、九鼎公司委請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委由中華徵信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96年9 月30日鑑價所得重劃區內之 評估價格為住宅區每坪14至16萬元,商業區每坪26萬元。四、被告吳清源、吳麗珠於下列時間點分別為下列行為:(一) 於97年3 月12日,在新竹市○○路43號召開重劃會第19次理 事、監事會議,由被告吳麗珠、被告吳清源、理事陳慶田陳王錫張錦芬、理事傅鎮江、監事謝清標等人出席理監事 會決議,審查通過將光武段1003地號、面積為7,834.65平方 公尺(相當2,369.98坪)土地,以每平方公尺2 萬1000元( 相當每坪6 萬9,421 元)。並於97年3 月20日以光埔自劃字 第97154 號函將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二)97年 5 月21日,在新竹市○○路43號召開重劃會第21次理事、監 事會議,由被告吳麗珠、被告清源及理監事等人出席理監事 會決議,審查通過如附表第2 頁所示光武段1015等10筆土地 ,以如附表所示每平方公尺1 萬5000元至2 萬1000元不等( 相當每坪4 萬9587元至6 萬9421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如附 表第2 頁所示之買受人,並於97年5 月30日以光埔自劃字第 97 220號函將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府備查,售出總價為住 宅區3 億216 萬980 元、商業區3 億4946萬1,210 元,總計 6 億5162萬2190元。(三)97年6 月9 日,在新竹市○○路 43 號 召開重劃會第22次理事、監事會議,由被告吳麗珠、 被告吳清源及理監事等人出席理監事會決議,審查通過將如 附表所示3 至10頁所示光武段1001等63筆地號土地,以如附 表第3 至10頁所示每平方公尺1 萬元(相當於每坪3 萬 3,580 元)至2 萬1 000 元不等(相當6 萬9421元),出售 予如附表第3 至10頁所示之買受人,並於下列3 次時間,分 別將第22 次 理監事會議抵費地出售清冊陳報新竹市政府備 查:①97年6 月30日以光埔自劃字第97240 號函將如附表所 示第3 至7頁 所示光武段1001等43筆地號土地,陳報新竹市 政府。②於97年9 月3 日以光埔自劃字第97 254號函將如附 表第8 頁所示國道段第1185號土地之出售清冊函請新竹市政 府備查。③於97年11月9 日以光埔自劃字第98064 號函將如 附表第9 至10頁所示1072等地號19筆抵費地之出售清冊函請 新竹市政府備查。售出總價為住宅區3 億2100萬750 元、商 業區2 億12 55 萬1100元,總價5 億3455萬1850元。五、上開一至四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5頁 背面至46頁背面之99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不爭執事項)



,且有證人陳王錫於偵訊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 一第11-14 頁)、證人張錦芬於偵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 第1692號卷一第33-36 頁)、證人傅鎮江於偵查中證述(見 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48-50 頁)、證人謝清標於偵查 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66-68 頁)、證人陳 慶田於偵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75-77 頁 )、證人黃炳煌於偵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 第84-86 頁)、證人邱鈺鐘於偵訊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 1692號卷二第137- 141頁)、證人江斌義於偵訊中證述(見 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70-173 頁)、證人葉榮輝於偵 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06-208 頁)、證 人林五農(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20-222 頁)、證 人楊長榮於偵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32- 234 頁)、證人曾文賢於偵查中證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 號卷三第221-225 頁)可佐,此外,亦有李文灝新竹市第三 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144-171 頁)、97年度聲搜 字第461 號搜索票、新竹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178-195 頁)、內 政部97年8 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26號函(見97年 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3 頁)、內政部97年9 月15日台內地 字第0970148888號函暨函附資料(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 二第10-15 頁)、內政部97年9 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701539 22號函暨函附資料(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6-20 頁 )、扣押物品清單(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1-23 頁)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見97年度他字第16 92號卷二第69-78 頁)、新竹市政府准予光埔自辦市地重劃 區擬辦重劃範圍案(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87-88 頁 )、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見97年度 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89-95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 重劃區重劃章程(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96-100頁) 、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01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 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理、監事會議議事錄(見97年度他字 第1692號卷二第10 2-104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函送第二次理、監事會議(見97年度他字第1692 號卷二第105 頁)、市政府准予備查函(見97年度他字第16 92號卷二第106-107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表(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0 8-125 頁)、九鼎公司抵費地一覽表(見97年度他字第1692



號卷二第126 頁)、九鼎公司獲分配之抵費地與地主黃勝彥黃坤成獲分得土地位置圖(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 127 頁)、李文灝與地主黃勝彥黃坤成簽訂之土地買賣契 約書(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28-134 頁)、內政部 97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70171275號函(見97年度他字第 1692號卷二第158 頁)、內政部97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 第0970724556號函(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60-162 頁 )、九鼎開發建設公司委託產經不動產鑑定顧問公司擬定提 出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畫書(見97年度他 字第1692號卷二第166-168 頁)、土地委託辦理都市計劃變 更及市地重劃(空白)合約書(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 第175-180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 書(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182-187 頁)、關埔專案 投資說明書即扣案物編號14(新竹市龍山里、頂埔里自辦市 地重劃區專案投資說明書)(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 189-192 頁)、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時 值鑑價報告乙份即扣案物編號1-4 (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 卷二第194-198 頁)、新竹市政府94年10月28日府地劃字第 0940103023號函(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00-202 頁 )、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 表(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三第38-54 頁)、內政部97年 12月11日台內地字0970201986號函(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 三第57-58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 前後土地分配清冊(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三第237-238 頁)、光埔計劃區地主應繳納差額地價清冊(見97年度他字 第1692號卷三第239-261 頁)、新竹市政府開會通知單、第 18次會議會議說明及討論事項(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 18-20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函、匯 款單、臺灣電力公司函、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件(見98年度偵 字第4010號卷第21-24 頁)、內政部98年8 月3 日內授中辦 地字第0980047867號函(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28-29 頁)、新竹市政府98年10月5 日府地劃字第0980109537號函 暨已備查出售抵費土地清冊4 份及尚未出售抵費土地清冊1 份(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35-53 頁)、新竹市東區光 埔自辦市地重劃區○○段1001地號等43筆抵費地出售清冊( 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44-49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 辦市地○○區○道段1185地號抵費地出售清冊(見98年度偵 字第4010號卷第51-52 頁)、光埔自辦市重劃區尚未備查抵 費地清冊(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53頁)、新竹市東區 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重劃章程(



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54-61 頁)、新竹市政府99年2 月3 日府地劃字第0990012333號函暨光武段1003地號抵費土 地出售清冊(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64-73 頁)、新竹 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段1072地號19筆抵費地出售 清冊(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71-73 頁)、李文灝與黃 江素琴位於新竹市○○段803 號之土地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即 扣案物編號1- 4乙份(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75-81 頁 )、光埔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清冊即扣案物編號1-6 乙份( 見98年度偵字第4010號卷第83-86 頁)、李文灝與吳清源就 吳清源所有光埔自辦重劃區土地成立之買買契約(見98年度 偵字第4010號卷第87-90 頁)、李文灝李文祥李文祥所 有光埔自辦重劃區土地成立之買買契約(見98年度偵字第40 10號卷第91-93 頁)、土地買賣契約書(見98年度偵字第40 10號卷第94-96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備查函暨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第19次理事、監 事會議議事錄(見98年度偵字第9246號卷第84-88 頁)、新 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備查函暨新竹市東區光 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第21次理事、監事會議議事錄(見98年度 偵字第9246號卷第116-121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 重劃區重劃會備查函暨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第22 次理事、監事會議議事錄(見98年度偵字第9246號卷第122- 136 頁)、新竹市政府94年8 月30日府地劃字第0940082695 號函附發起人陳王錫等人之申請書、土地清冊(見新竹市東 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7-27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 劃區土地清冊(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25-75 頁) 、新竹市政府95年1 月3 日府地劃字第0950000616號函(核 定本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擬辦重劃範圍案)暨檢附調 整後重劃範圍圖籍及該會勘紀錄各乙份(見新竹市東區光埔 重劃區卷宗第76-131頁)、新竹市政府95年4 月19日府地劃 字第0950036883號函(核定重劃計畫書)暨檢還重劃計畫書 乙份(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132-149 頁)、新竹 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95年4 月20日光埔自劃字 第95007 號函(重劃計畫書業已公告)(見新竹市東區光埔 重劃區卷宗第150-153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 區籌備會95年5 月29日光埔自劃字第95020-1 號函(將於95 年6 月11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章 程、出席人數及面積統計表、會員清冊等相關資料(見新竹 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154-223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 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函(歷次會員大會議事錄及新竹市政府 備查函等相關資料)(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224-



429 頁)、新竹市政府95年8 月24日府地劃自第0000000000 0 號公告(公告禁止或限制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 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見新竹市東區光埔 重劃區卷宗第430-432 頁)、新竹市政府96年2 月8 日府地 劃自第0960015403號函(本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前後地價業經評定通過)暨檢附會議記錄及該重劃前後地價 評議圖表各乙份(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433-458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97年1 月18日 光埔自劃字第97019 號函(檢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 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示送達公告函乙份)(見新竹市東區光 埔重劃區卷宗第459- 491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土地分配清冊(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49 2-523 頁)、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97年3 月10日光埔自劃字第97132 號函(有關本重劃區之土地重劃 前有設定之他項權利,經召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雙方 協調未果,特此通知)(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52 4-553 頁)、新竹市政府97年3 月27日府地劃字第09700313 97號函(重劃區○○○段1003地號抵費地之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申請書用印乙案)(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55 4-566 頁)、新竹市政府97年6 月4 日府地劃字第09700563 71號函(備查重劃區○○○段1015地號等10筆抵費地出售清 冊乙案)(見新竹市東區光埔重劃區卷宗第567-578 頁)等 書證在卷佐之,是上開不爭執事項應可認定之,先此敘明。陸、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之涉犯背信犯行之內容為:「被告二 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罔顧其身為重劃會理事 長及理事身分,受全體地主授權委任,應為重劃會利益設想 ,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違背渠等應為重劃會之利益管 理處分抵費地之任務」,亦即公訴人認為被告二人處分抵費 地應本於重劃會之利益考量為之,故本件應首先釐清「抵費 地之處分」是否屬於重劃會委任被告二人之義務範圍?而於 此一爭點下逐一分析下列幾點:⑴因重劃而生之系爭抵費地 之相關權益之歸屬究屬負責開發的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或仍屬於全體地主?⑵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有處分系爭抵費地之權限?⑶被告出售上開抵費地雖有 顯低於市價之情形,但此一價差是否有構成違背任務之行為 ?
一、本件抵費地之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依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章程第12條規定: 本重劃區一切財務收支經費同意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



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委由九鼎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預先管理墊付,後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繳納現 金或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並依本章程第七條規定辦理 ;經費結算後,檢附重劃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 解散重劃會(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99頁),另土 地委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市地重劃合約書(下簡稱重劃 合約書)第六條記載:「乙方(即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於完成本合約之委託內容後,依本約第三條之規定 取得抵費地,該抵費地由乙方全權處理,並指定登記名義 ,甲方(即地主)不得異議(抵費地之位置經甲、乙雙方 協調後,方才確定)。」(見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 80 頁 ),由上開二份書證綜合得見,所謂抵費地應係指 就是當實施土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 地受益比例,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應行負擔之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而依據上開九鼎公司 與地主所簽訂之重劃合約書規定,於九鼎公司完成委託內 容後,此抵費地之所有權便屬於九鼎公司所有,故而抵費 地與地主及重劃會無關。
(二)另證人陳王錫於偵查中證述:「抵費地是讓開發公司取得 ,用來抵開發費用」等語(97年度他字第1692號偵查卷一 第13頁);證人張錦芬於偵查中證述:「當時有3 組人馬 要進行重劃,我們地主就考慮看分配哪一個比較有利,因 為九鼎公司給我們配回原地的0.49至0.5 ,是比較有利, 所以我們就同意給九鼎公司開發,九鼎公司有取得我們的 同意書。」、「我們以為抵費地是開發公司所有」等語( 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34頁);證人傅鎮江於偵查中 證述:「(問:你是知道抵費地用意?)答:應該是他們 公司開發歸他們的。」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 50頁);證人謝清標於偵查中證述:「我們認知拿回地主 該有土地,其他屬於九鼎開發公司,所以沒有特別注意抵 費地問題,我只記得他說要先處分一部分。」、「我們不 用支付開發工程費,抵費地就給九鼎公司」等語(見97年 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67頁);證人陳慶田於偵查中證述: 「地主取回部分扣除公共部分,其他就是抵費地,地主大 部分都是原地原配」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77 頁);證人黃炳煌於偵查中證述:「抵費地與我們沒有關 係,因為他有說好分回的百分比。」、「我們認為開發公 司出錢去做這些事情,我們拿回我們應有的比例,其他就 不關我們的事。」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85頁 );證人陳王錫於偵查中證述:抵費地是讓開發公司取得



,用來抵開發費用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13頁 );證人張錦芬於偵查中證述:「我們以為抵費地是開發 公司所有」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34頁)、證 人謝清標於偵查中證述:「我們認知拿回地主該有土地, 其他屬於九鼎開發公司,所以沒有特別注意抵費地問題, 我只記得他說要先處分一部分。」、「我們不用支付開發 工程費,抵費地就給九鼎公司」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 號卷一第67頁);證人黃炳煌證述:「抵費地與我們沒有 關係,因為他有說好分回的百分比。」、「我們認為開發 公司出錢去做這些事情,我們拿回我們應有的比例,其他 就不關我們的事。」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85 頁),證人林五農(即新竹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 於調查局證述:「一般市地重劃於重劃前對於重劃後可配 地比例大都經過地主同意,所以於重劃後地價我們主要考 量是重劃公司可以財物平衡,讓市地重劃能順利進行,我 們委員就沒有意見,至於重劃後抵費地出售,重劃公司賺 多少,我們委員不管」、「在實務上,我們認為重劃費用 是重劃公司出資的,所以抵費地是屬於重劃公司的。」等 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二第218 頁),由上開證人張 錦芬、陳王錫陳慶田傅鎮江黃炳煌謝清標、陳王 錫、張錦芬謝清標黃炳煌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 人林五農於調查局證述內容可見,證人(含地主及新竹市 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等均認為抵費地乃屬九鼎公司 所有,此部分證述與上開二份書證內容相符,綜合上開書 證及證人等證言可認定抵費地應屬九鼎公司所有。二、被告二人處分抵費地之行為是否有違反義務: 由上開證據資料可知,既然抵費地屬於九鼎公司所有,則九 鼎公司本於該公司營運或利益有自由處分該等抵費地之權益 ,而無庸考量重劃會權益,申言之,既然抵費地所有權非屬 地主所有,九鼎公司本有自由全權處分權利,根本非屬地主 、重劃會委任被告二人處理之任務範圍內,被告二人處分抵 費地自無所謂違背任務可言。換言之,九鼎公司既然對於出 售抵費地價格有其自主決定權,而此一出售價格之考量自無 庸考慮重劃會之利益,甚者,縱九鼎公司決定土地之出售價 格低於市價亦與重劃會無涉,亦無所謂損於重劃會之利益可 言,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違背重劃會之利益,以顯然低於市 價之價格出售抵費地一事容有誤會。
柒、本件重劃案進行過程及結果,重劃會、地主是否有受到損害 ):
一、證人張錦芬於偵查中證述:「當時有3 組人馬要進行重劃,



我們地主就考慮看分配哪一個比較有利,因為九鼎公司給我 們配回原地的0.49至0.5 ,是比較有利,所以我們就同意給 九鼎公司開發,九鼎公司有取得我們的同意書。」、「(問 :你是否詢問其他重劃案子,這樣拿回配地百分比是否合理 ?)答:我知道如果是公辦只能拿回百分之40至42」等語( 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33、36頁);證人傅鎮江於偵查 中證述:「住宅區配回百分之49,商業區配回百分之46。」 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48頁);證人謝清標證述 :「一開始是前市議員張淇彬來找我,有好幾家開發公司預 備要做,我們認為九鼎公司配回土地最多,所以就簽同意書 。」、「同意書是同意開發,我們不用支付開發費用,由九 鼎公司開發,住宅區配回百分之49,商業區配回百分之46。 」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66頁);證人陳慶田於 偵查中證述:「住宅區配回百分之49,商業區配回百分之46 」、「地主取回部分扣除公共部分,其他就是抵費地,地主 大部分都是原地原配」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76 、77頁);證人黃炳煌證述:「抵費地與我們沒有關係,因 為他有說好分回的百分比。」、「我們認為開發公司出錢去 做這些事情,我們拿回我們應有的比例,其他就不關我們的 事。」等語(見97年他字第1692號卷一第85頁)。由上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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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