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陳宗南 柯錢被 告 林芝宇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3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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