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99號
SCDM,100,聲,299,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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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煜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
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煜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劉煜彥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3月25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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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