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2號
SCDM,100,聲,222,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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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永富
受刑人 即
被   告 盧延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法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永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盧永富因被告盧延禎強盜案件, 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 第28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盧延禎因犯強盜 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盧永富繳 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住所通知到案 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99年12月2 日已將執行傳票 由其同居人即其妹盧韻筑代為收受,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 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 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路○ 段366 巷22號住所執行拘 提,亦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 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紙、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 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分局100 年1 月17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06000218號函暨 所附報告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暨送達證書1 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 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 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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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