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29號
SCDM,100,交聲,29,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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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代 表 人 莊舜全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9年11月19日所為之
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於汽車裝載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得於接到裁決書之 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為聲明 異議有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 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 條第1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次按「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 幣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 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第1 項第1 款至第 4 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1 項處汽車駕駛 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 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汽車裝載貨 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此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另定有明文,是同條例就「裝載整體物品超重」及「裝載 貨物超過總重量、總聯結重量」乃分別定有處罰之規定。三、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世玖興業有限公司所有 車牌號碼367-TK號之自用大貨車,於民國99年10月8 日15時 8 分許,由鄭旻欣駕駛行經竹北市○○路時,有汽車裝載推 土機經過磅總重25.83 公噸,核重21公噸,超重4.83公噸之 違規行為,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徐朝慶當場攔 停,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3 項規定之事實掣單舉發,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



經原處分機關函詢原舉發單位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 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3 項之規 定,於99年11月19日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 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記汽車違 規紀錄1 次,應屬適法,請本院維持原裁決等語。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10月8 日15時8 分駕駛車 號367-TK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竹北市○○路時,因載運怪 手行駛,怪手過重而超載,即為警攔查舉發,但異議人已有 申請通行證,因怪手係整體物品,無法分裝,而監理站又未 發予通行證,是原裁決處罰太重,且適用法條顯有錯誤,爰 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五、經查:
(一)查異議人即世玖興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367-TK號之自 用大貨車於上開時、地,由鄭旻欣駕駛,載運推土機之整 體物品,為警查獲其載運超重(總重為25.83 公噸、核重 為21公噸,超重4.83公噸),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復有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是異議人所有上述車 輛於前開時地確有「裝載整體物品超重」之違規事實。(二)又異議人於異議狀自承已向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惟 未經監理機關核準許可,因異議人係以載運大型機具維生 ,且每個工地都需要這些大型機具,迫於無奈而有上開違 規事實,是異議人雖已向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惟尚 未經監理機關許可核發,自與未申請臨時通行證者同,因 之其所有車輛載運整體物品超重而未申請臨時通行證之違 規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汽車裝載貨物應依照其核定之總重量載運,若裝載貨物 超重,影響行車安全,自應加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固定有明文,惟裝載之物 若為整體物品時,又超過汽車經核定得裝載之總重量時, 該物品既不能分割裝載,自應例外在考慮行車安全之條件 下准其裝載,故要求其裝載整體物品超重時應請領臨時通 行證,此參見同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裝載整 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自明。再者,同條例第29條第1 項 第1 款係規定:「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者」,與前揭同條項第2 款之間,其第1 款係指一般貨物 (即整體物除外)而言,並未處罰「超重」之情形,若有 超重,自應依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加以 處罰;反之,該第2 款對於「整體物品」之「超重」既已



處罰,自無再適用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 之理。相較之下,足認該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係對於汽 車載運一般貨物而超重之一般規定,而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係針對裝載整體物品超重之特別規定。是本件異議人所 有之上開自用大貨車所載之物為推土機,既係不可分割之 整體物,且裝載後車重已超過核重之21公噸,經警查獲當 時復未有臨時通行證等情,均據認定如前,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 2 項之規定處罰,而非依同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處罰甚明,原處分意旨未予詳查,遽依上開條例 第29條之2 及第3 項規定予以裁罰,自有未當。是本件異 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依法自 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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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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